「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
											申请资格
											- 在香港按照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登记的非上市企业。 
											- 申请基金时,企业须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空壳公司或企业外从事主要业务运作在香港境均不合资格。 
											- 如企业以前曾获基金资助,所获累计资助金额不能超过基金规定的累计资助上限。拥有相近商业登记资料 (业务性质、地址、联络电话、股东 / 董事)的申请企业会被视为关连企业。就计算累计资助金额上限 而言,该些关连企业会被视为单一企业,即该些关连企业所获累计资助金额会被合并计算及不能超过累计资助上限。 
											- 企业并非申请涉及的推广活动及与该活动有关服务的主办 / 协办机构 / 服务供应商或与主办 / 协办机 构 / 服务供应商有关连的公司。
											
											
											资助金额
											单个项目资助上限:项目金额的 50%或最高 10 万元(以价低者为准) 
											首期拨款:增设申请首期拨款的选项,上限为核准政府资助额的75% 
											企业累计资助上限:80 万元
											
											涵盖地域/资助范围
											- 香港境外展销/展览会
											- 香港境外商贸考察团
											- 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本地展销/展览会
											*参加本地展销/展覧会都可以, 须以香港境外及本地的业内人士为主要对象
											
											
											资助活动例子
											在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贸易刊物上刊登广告
											通过电子平台/媒介进行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
											- 推广活动
											- 登广告
											- 关键字搜寻
											- 上载产品资料
											- 建立或优化网上商店